协会章程


中国探险协会章程


 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 

中国探险协会是由致力于发展中国探险事业的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学术机构或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。

第二条 

本会的宗旨: 

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搭建政府与企业、社会之间的桥梁,发挥沟通、咨询、媒介、展示、服务等方面的作用;努力成为独立、公正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的服务性与自律性组织;发扬人类求知与创新的进取精神,在探险中认识自然,探寻历史文化,谋求建立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,为促进中国探险行业持续、快速、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。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第三条 

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;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。
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四条 

本会的负责人包括: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 。

第五条 

本会的住所设在:北京市。

本会的网址:www.chinacaa.com.cn

 
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

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,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并协助贯彻执行;

(二)开展探险领域的调研,协助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,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发展建议,推动探险领域各方面的协调发展;

(三)组织开展探险教育和培训,提高大众探险素养和技能;

(四)打造文化、旅游、体育的综合平台,推广探险旅游理念,推行可持续的、健康的大众探险旅游计划,促进探险旅游产业消费增长;

(五)向相关部门提供咨询,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和推广相关规范,提高公共探险管理能力、探险供给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;

(六)向探险相关企业提供咨询,研究和推广新标准、新技术、新经验;根据国家相关规定,组织订立行规、行约,促进诚信经营,提高企业竞争力;

(七)组织探险学术研究,支持科研创新,开展国际、国内探险学界交流,促进中国探险行业研究的国际化;

(八)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,举办探险领域相关的交流和推广,包括展览、会议、培训等;

(九)接受委托,承担国际探险项目在中国境内开展的相关业务。

业务范围中若有属于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须事先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

第三章 会 员

第七条 

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
第八条 

拥护本会章程,同意履行会员义务,且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
(一)承认《中国探险协会章程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在探险及其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及良好信誉的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学术机构和个人。

第九条 

会员入会的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的书面申请;

(二)提交下列证明材料:

1、单位会员提交加盖公章的企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(或社团登记证)复印件、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、违规、违纪事件的书面声明(承诺函);

2、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、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;

(三)由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、通过;

(四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条 

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在遇到重大困难或认为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时,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,如调解、向司法机关出具商会、行业协会的司法建议等的权利;

(五)对涉及会员间的重大利益冲突,有请求本会给予调处的权利;

(六)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

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与声誉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遵守法律、法规,守法经营;

(七)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工作;

(九)不组织、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活动。

第十二条 

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会员资格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三条 

会员退会须书面申请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 

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的基本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五条 

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,或被本会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六条 

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、信息发生变动的,应当在情况、信息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报告本会,以确保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和向其他会员公告。

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
第十七条 

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负责人的产生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
(八)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;

(九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(十)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;

(十一)决定有关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 

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;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。

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第十九条 

经理事会或本会6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主持。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二十条 

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、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/2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;
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

第二节 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 

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人,且不能来自同一个会员单位。

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取得本会会员资格;

(二)经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
第二十二条 

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,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;
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;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,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第二十三条 

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应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四条 

理事的权利: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的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本会内部的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、建议;

(四)向主席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第二十五条 

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
第二十六条 

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主席、副主席;

(三)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;

(四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五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六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
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(八)领导本会各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一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十二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三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(十四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七条 

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

第二十八条 

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,方能召开;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,方能生效;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九条 

负责人(主席、副主席)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 

罢免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;聘任、解聘秘书长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第三十条 

选举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第三十一条 

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,但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三十二条 

经主席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。

主席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应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

第三节 负责人


第三十三条 

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1名、副主席9-14名、秘书长1名;负责人的总人数不超过现有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主席、副主席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地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无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主席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主席、秘书长;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且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第三十四条 

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

第三十五条 

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主席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主席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,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六条 

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七条 

主席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
(四)提名、聘任副秘书长及本会所属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。

主席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应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主席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三十八条 

副主席、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。

第三十九条 

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执行主席的决定,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三)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七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四十条 

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,会议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


第四节 监事


第四十一条 

本会设监事2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四十二条 

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四十三条 

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四条 

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第四十五条 

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六条 

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

第五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
第四十七条 

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第四十八条 

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第四十九条 

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,并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
第五十条 
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第五十一条 
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的法定账户,统一管理。

第五十二条 

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

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
第五十三条 

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

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《会费缴纳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》《理事会选举办法》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》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第五十四条 

本会建立、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五条 

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1/2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第五十六条 

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第五十七条 

本会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八条 

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第五十九条 

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
第六十条 

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六十一条 

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六十二条 

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六十三条 

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。

第六十四条 

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,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第六十五条 

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会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六十六条 

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

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
第六十七条 

本会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~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第六十八条 

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第六十九条 

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
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
第七十条 

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七十一条 

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、同意后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
  
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第七十二条 

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三条 

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、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七十四条 

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七十五条 

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        


第九章 附则


第七十六条 

本章程经中国探险协会2019年6月10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七条 

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七十八条 

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